青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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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拒换货 12315调解化纠纷

2015-06-10   作者:何煦   浏览:1803
    近日,消费者汪先生在青阳县某金店购买了一枚价值3600元的足金石榴石戒指作为礼物送给家人,后因家人不想要,要求商家更换为金手链,商家以同类商品只能更换同类商品为由不予换货。汪先生拨打12315进行投诉。
    12315工作人员接诉后多次与经营者联系,了解到购买当天营业员和收款员都已向汪先生说明过购买的石榴石戒指只能换同类商品,汪先生表示认同。要求换货时汪先生却执意要换金手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汪先生也证实了经营者的说法,表示购买的戒指无质量问题,只是家人不喜欢,购买时双方已就换货问题作出了约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然而,汪先生购买的金石榴石戒指并无质量问题,且购买时双方已对换货条件作出约定,此时要求强制换货并无法律依据。考虑到汪先生购买的戒指并未使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12315工作人员进一步与经营者沟通,多次协调后经营者终于同意退货,并全额退款给汪先生。
    12315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商品无质量问题,法律不支持消费者的退货要求,商家与消费者另有约定除外。消费者进行消费时可与商家就退换货问题事先达成协议并在购物凭证上注明,以免在退换货时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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