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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消费者协会2015年典型案例1

2015-04-15   来源:芜湖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葛慧娟   浏览:2309
 

洗浴消费卡纠纷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518消费者郭某拨打电话至芜湖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在某健身会所购买了消费券,但是消费券有部分未使用,该健身会所称已经停止营业,且已对外发布张贴告示,通知消费者在三个月内办理退还未使用的消费券的手续。但消费者一直未办理退券手续,现在已超过了办理期限,无法进行退还,消费者认为不合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芜湖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消费者取得联系,了解了事情的详细经过后,与经营者对此事进行了详谈,经过协商,经营者同意将该消费者未使用的消费券进行退还,消费者感到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的纠纷在预支消费领域内很典型,本案是消费券未使用,大多数情形都是由于经营者的变更所带来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根据新《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而本案中,经营者虽然没有恶意的免除自己的责任,但消费者对经营者单方面做出的决定不知情是事实,因此,对于这点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情况应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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