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运用新《消法》 多收十元赔五百
2014年3月26日,消费者王某在天长市某超市购物,付款后发现货架上标签标价109元一盒的巧克力却收了自己119元,认为经营者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投诉到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最终,经营者赔偿消费者五百元,消费者王某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二:少年炸伤眼睛 维权获赔21万
定远县西卅店镇五年级学生赵某在家中吃饭时被啤酒瓶炸伤左眼,后经合肥市某司法机构鉴定为八级伤残,为此,赵某父母要求该啤酒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啤酒厂借故拒赔,无奈的赵某父母于2014年元月11日向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投诉,请求维权。
依据《消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经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最终,消费者获得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等费用共计21万元,为表达感激,消费者家人向定远县市场监管局赠送锦旗一面。
案例三: 网络购物起纠纷 足不出户获赔偿
2014年9月3日,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江西周女士的网上购物投诉,称其在网上某专卖店购买了1个价值7.5元的下水管套件, 收到产品后,发现该产品和其外包装无任何标签,说明书等,认为是“三无”产品。要求给予赔偿。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新《消法》责令经营者依法赔偿,网民周女士足不出户获赔500元。
案例四:六月内举证倒置经营者承担责任
2014年3月28日,消费者聂某向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装修未到六个月的房屋墙面开裂。之前,多次同供货商和装修工人协商无果。
经全椒县消协与全椒县法院沟通,此案启动诉调衔接机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消协和法院共同处理。经查,消费者聂某购买的装修材料及装修房屋均在六个月内,墙面出现开裂等问题。根据新《消法》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最终,供应商和施工人员共赔偿消费者1000元,双方无异议。
案例五:美容护肤过敏 调解获得退款
2014年11月7日,消费者南某在滁城某美容护肤中心办理了3300元的美容护肤套餐,使用一次后身体过敏,要求退款。商家只同意更换套餐项目而不同意退款。
经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调解,最终,商家退还消费者各项费用共计3100元整,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六:快递途中损坏物品 投诉获赔全新商品
2014年1月8日,消费者张某将价值4千多元抽油烟机交滁城某快递公司发至合肥,结果途中有所损坏。快递公司推脱责任,不予赔偿,张某无奈投诉到开发区消协要求帮助维权。
最终,在开发区消协的调解下,张某获赔一台新油烟机。
案例七:购房纠纷13万难退 行政调解助其维权
2014年6月5日,定远县消费者董某与安徽某投资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交了13万元首付款。随后在正式合同签订中,董某对合同中一补充协议条款不能接受,拒签合同,要求退还其13万元首付款。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后投诉到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调解,6月18日,消费者董某如愿拿到了开发商退还的13万元首付款。
案例八:现场调解问题手机 当场获得免费更换
2014年8月27日,消费者李某在明光市某手机店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价值3440元。使用不到20天,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李某要求更换。手机店却以超过更换期为由,只同意修理。消费者李某投诉到明光市消协。
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手机三包规定》,明光市消协工作人员前往手机店进行现场调解。最终,消费者李某当场获得免费更换手机,满意而归。
案例九:商家虚假宣传 消协助其维权
2014年10月,蔡某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电视机,试机后发现功能与网上宣传不一致,由于网上某商城和本地售后服务部又不愿意出具鉴定报告,导致消费者无法退货或换货投诉到南谯区消协
经查,蔡某反映属实,当即责令售后服务部为消费者出具鉴定报告。最终,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台新的电视机。
案例十:照片失真引起纠纷 消协公正予以调解
2014年5月12日,苏某到凤阳县消协投诉,反映在某婚纱摄影店拍摄了一套价值5000元的婚纱照,发现照片冲洗失真。摄影店答应重新拍摄,但未兑现承诺,消费者要求退还费用。双方就退还费用数额发生争议,请求消协帮助。
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凤阳县消协及时调解。最终,经营者退还消费者5000元婚纱摄影费,消费者支付经营者服务费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