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太和县旧县镇的刘女士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15年2月1日其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全自动滚筒洗衣机,价值3600元。2月2日晚上使用该洗衣机时,发现洗衣机门松动,当即向某商场销售人员反映。几天后,某商场维修人员检查了该洗衣机,称洗衣机门松动是地面不平导致的,质量没问题。4月12日某商场为其调换了同型号的洗衣机,但洗衣机门仍松动,要求调换其他型号的洗衣机,遭到某商场的拒绝。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接到刘女士的投诉后,立即联系某商场负责人李某,李某称刘女士反映的问题,他已向洗衣机厂家反馈了,厂家的解答是:该型号洗衣机门松就是这样设计的,并不影响使用,质量没有问题。刘女士认为新洗衣机门松动,现在虽不影响使用,但可能影响其使用寿命。在购买和调换时,销售人员都未告知她该型号洗衣机门都这样,如果知道这样,她是不会买的也不可能同意调换同型号的洗衣机。李某坚称该型号洗衣机没有质量问题(但未向县消协提供质检报告),不同意调换其他型号的洗衣机。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向投诉当事人宣传、讲解法律规定,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某商场为刘女士调换一台某品牌其他型号的洗衣机。对此调解结果,消费者刘女士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因洗衣机门松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三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消费者刘女士享有知情权,某商场销售人员应该向其说明该型号洗衣机门设计地松这一真实情况。另外,刘女士购买的洗衣机六个月内发现门松这一瑕疵,发生争议,应由某商场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即证明该型号洗衣机门松符合质量要求,但某商场在调解过程中一直未提供质检报告等证据证明该洗衣机质量合格。据此,经营者某商场应当为消费者刘女士调换该品牌其他型号的洗衣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