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2月21日,县消协接到消费者王某来电投诉,称其与朋友在某足浴店选择了一项足浴服务,平时消费价格为70元/90分钟,但今天在该店消费的时间却只有40分钟价格仍为70元,消费者表示不能接受,与店家协商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向县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协在接到投诉后立即电话联系了该足浴店负责人,该店负责人表示对消费者所诉情况并无异议,但由于是在春节期间,相关费用和成本上涨,所以缩短了足浴服务时间,只是店员在消费者来时忘了告知消费者,对此,县消协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真实的信息,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消费前告知消费者,经过消协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耐心调解,最终使足浴店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同意减免一定费用,对此,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件。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在本案中,由于经营者没有提前告知消费者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发生了变动,导致消费者在消费前并不知晓足浴服务时间的缩短,使其知情权受到侵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依照本条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如实告知消费者,但在本案中,因经营者的失误,没有及时的告知消费者其服务信息的变化,从而导致消费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