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7日,消费者向芜湖市消费者协会反映,其与某婚纱摄影店签订了摄影服务合同,并交付了2000元预付款。之后,经营者却又几番向消费者推荐其他的业务,导致合同总价款不断增加。在消费者明确表示不愿再增加其他业务后,经营者即表示按照基本的条款进行拍摄不能保证效果,于是消费者称不再进行拍摄并向经营者提出退回预付款的请求,但对方拒绝处理。
我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称可以依约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故自身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无法为消费者进行退款处理。我会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已经签订了一份摄影服务合同,此时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做出的约定按质按量地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但是经营者却又提出其他的附加条件,擅自抬高合同的价款,这一行为阻挠了双方正常的交易活动,应当认为其已经为合同履行“设定了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经营者理应向消费者退回已收取的款项。最终,经过我会调解,经营者向消费者退回了全部预付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在此,我会提醒广大经营者,诚信是经营之本,任何时候都不应当为了获取更多的自身利益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经营者提出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时,应果断拒绝,并保留好相关的购物凭证,及时向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