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陷阱: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的普及,消费者协会收到多起消费投诉,消费者称在支付购买汽车的“预付款”后,由于其他原因不想购买,但汽车销售商不同意退还“预付款”。
消协提醒:签订购车合同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正确区分“订金”与“定金”的区别。“订”车和“定”车,虽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却有很大差别。“订”车合同,其订金性质为预付款,买卖关系确立后,订金冲抵车款,如合同中未约定违约条款,无论是消费者还是销售商的原因,买卖未能实现所交“订金”都应返还。“定”车合同所付定金,是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履行也可以与合同款相抵扣,如签订合同后,买方反悔不买约定车辆,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汽车销售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提供汽车,应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