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阳县蓉城镇消费者贺女士在当地某超市购买了两袋双汇牌香辣香脆肠,每袋的价格为12.9元。回家食用后发现两袋香脆肠均已超过保质期20天,立即带上购物小票和未食用完的过期香脆肠到青阳县消费者协会蓉东分会进行投诉,要求赔偿。
消协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迅速赶往该超市调查了解情况。经查,贺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超市经营者承认两袋香脆肠为该超市所售,已认识到销售过期食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向贺女士致歉。
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消费者购买到的过期食品金额不足500元,可要求经营者赔偿500元。经调解,当天,超市赔偿给贺女士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