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投诉后,城南市场监管所立即派执法人员与投诉者一道来到被投诉的该服装店。经营者说,本店规定,衣服试穿后,不能退换。投诉人买衣服时,当场已经试穿,所以不能调换。执法人员向其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消费者购买商品有自由选择权,经营者销售商品有包修、包退、包换的责任。“衣服试穿后,不能退换”是店中自己的规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应予取销。且从道理上说消费者买衣服哪有不试穿的,只要不损坏衣服,不影响二次销售,就应该允许调换。衣服试穿不能成为拒绝退换衣服的理由。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的这种行为进行了批评。
通过宣传,经营者同意给予调换一件。但是投诉人试了几件都没有合适的,当时提出退衣退款。执法人员再次进行调解,最终经营者现场退回了消费者购衣款100元。(康有富、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