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巢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合肥市>巢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浅谈银行保险服务领域存在的维权难点及建议

2015-04-02   来源:巢湖市消协   作者:巢湖市消协   浏览:1877
 

浅谈银行保险服务领域存在的维权难点及建议

2011年开始,巢湖市消协每年都会接到几例消费者关于“存单变保单”的投诉。基本都是消费者前往银行存款,在银行工作人员介绍下购买了保险,而消费者却认为自己是把钱存在了银行。针对这类投诉,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的职能,消协只能进行调解,消费者能成功退保就算是调解成功的了,要想能同时拿到银行的存款利息,调解难道比较大。

针对银行与保险公司进行的银保业务,我想谈下自己的看法。

理论上来说,如果储户去存款遭遇银行或者保险公司虚假宣传,假借订立合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大事项,或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储户对其办理的业务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储户存款办理成保险业务,那么银行和保险公司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储户可以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到法院起诉或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很多消费者没法证实自己不知情,手上除了一张保单就没有其他证据,加上诉讼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因此很多消费者也不愿走诉讼途径。但是消费者协会调解结果最理想的程度基本只能是退保,想要拿到银行同期利息的难度较大。追其原因,我想还是消协的职能所限以及相关法律的不健全。

目前,消协职能中对于消费者投诉只能进行调解,因为银行是充当保险销售中间人的角色,一旦保险销售出去后,银行的代理服务基本就完成了,保险的责任和风险就转移到保险公司。所以在实际调解中,银行一般都不愿意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调解,认为自己不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想要拿到存款的利息是很难的。

针对这种情况,我建议能否加大消协的权力和职能,这样更有利于为消费者维权。同时,法律应加大对银行这类金融主体处罚力度,而不是仅仅承担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返还利益的责任,因为这样的利益本就是消费者应得的。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