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徐某,因观看天津电视台健康讲座,被其销售药品的广告宣传所吸引,随即拔打了该药品的热线电话,购买几大盒“氨糖”药品,谁知,几天后,寄来给产品却是“增加骨密度胶囊”,徐某当即打电话,要求换成自己需求的产品,被对方以签收为由遭到拒绝。徐某投诉至市消协,市消协接到投诉后,与天津电视台购物热线的负责人,几经交涉沟通,对方同意,徐某将“增加骨密度胶囊”退回,调换成“氨糖”药品,徐某满意而归。根据新《消协》第二十五条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后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