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曹女士于2014年平安夜在我县某日化店购买了某品牌的一瓶价格48元美白润肤霜,使用两次后,脸部就出现了过敏肿大现象,去医院就诊属于明显过敏。2015年元月4投诉至我会。
根据《消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经我会调查了解,该经营者并无履行该义务,向消费者作出说明和警示。后经我会调解,经营者退回购买款,并补偿消费者300元,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