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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质期内不保质 商家还一再赔十

2015-03-23   来源:屯溪区市场局   作者:于艳   浏览:4193
 

【案例简介】

119,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舒某的投诉,称其在城区某食品超市内购买了一袋小包装零食,回家打开食用时发现已经变质了,于是携带购物小票向我局申诉,要求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荷花池所执法人员接投诉后立即到现场进行了取证,发现舒先生购买的小零食未过保质期,但的确已有异味,初步判断可能是在运输储藏环节出现挤压、破袋、漏气造成,幸好舒先生及时发现,没有食用,未造成人身伤害,且购物凭据保存完好,依据《消法》第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该超市退还消费者购物款5元,并支付赔偿金50元。

【案例评析】

该案例中是属于典型的保质期内由于外在原因造成食品变质要求赔偿的案例,虽然是个案,但我局已多次接到类似投诉,那么消费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保留好购物凭证;2、第一时间向商家或相关部门反映食品已变质,由于保质期内食品变质都是基于打开包装后消费者才能察觉,应尽早向商家或相关部门反映,时间越短,越有利于明确责任;3、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应仔细检查,对包装粗糙、胀袋或生产日期不清楚的商品,应避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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