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4日泾县昌桥乡郭姓消费者以1880元的价格在泾县环城南路某家电销售商处购买一台26寸品牌电视机,使用2年后,出现电视黑屏,不能观看。反映到电视销售商处,销售商以整机超过一年保修期为由,让消费者支付1000多元自费修理。消费者不能接收,产生纠纷;于2015年3月13日到“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活动现场进行投诉。工作人员现场联系了该品牌电视销售商和售后服务商,并陪同消费者到售后服务商处进行电视质量检查,系显示屏损坏原因,符合“电视整机包修一年、主要部件包修三年”的规定。因26寸电视显示屏现已不生产,维修存在困难。经工作人员与生产厂家、售后服务商和消费者沟通协调,最终由生产厂家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崭新32寸电视机,并送货到家,安装调试到位;消费者支付更换电视机差价600元。
一起由电视机质量产生的消费纠纷,及时得到了化解。
泾川所 王继春
201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