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阜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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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消协成功调解一起宽带服务纠纷案

2015-03-16   来源:原创   作者:唐波   浏览:3587
 

案情简介:20152月,阜南县消协接到来自段郢乡某卫生室几名乡村医生的投诉。他们称近年来由于卫生室日常营业需要有网络办公,他们先后购置了电脑设备,安装了宽带,后来却和某通讯公司发生了不愉快的事情。20138月,阜南县某通讯公司业务员童某为卫生室办理了网络无忧689元套餐。消费者称该套餐使用后每月的消费金额高达700元,不像童某当时介绍的那样优惠,有时候网络服务质量欠佳,觉得受了童某的误导,遂投诉,要求销户。

处理过程与结果:阜南县消协接到投诉后,迅速与该通讯公司客服中心取得联系,并通知该公司客服人员和业务员童某来到阜南县消协办公室对消费者投诉的情况进行沟通了解。经调查了解卫生室负责人成某于20138月为卫生室办理了网络无忧689元套餐,10M网速不赠送固话话费,申请无线路由器一套,光电转换器一套, 669套餐和2129套餐,三年在网协议,并获赠8部智能手机。每月消费金额高达700元的情况也基本属实。经调查了解,通讯公司每月优惠补贴664元话费到该卫生室人员的8部手机上,只要每月缴适当费用,使手机不处于停机状态,次月的优惠话费即可返还到他们的手机上面,但是由于医生们年龄较大,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手机发给他们以后有几部在使用到欠费后就没有交费一直处于欠费状态。消费者要求销户,通讯公司要求补缴欠费,并承担8部智能手机费用合计6890元,费用问题双方分歧很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本案例中童某承认套餐的某些业务没有详细介绍,存在过错。通讯公司赠送的8部手机已经使用一年多,只有由投诉方继续使用,协议尚未到期,要求销户,投诉方理应承担一定费用,另外消费者没有按月缴纳费用才使手机停机也有责任。本着互谅原则,经调解,消费者成某等补给该通讯公司欠费、承担手机费用合计2300元,该通讯公司进行销户处理,解除原来协议,双方达成一致。

案件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此案例中经营者没有很好履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广大消费者也应该选择信誉度较好的企业消费,同时认真阅读协议条款,以免受到误导。经营者应当除真实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情况以外,应提供多种商品和服务以供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并主动征求消费者需要购买或者接受哪种商品和服务, 以免在今后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最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经营者更应该在提高诚信意识方面下功夫,在转变服务态度上表诚心,才能留住广大消费者的心,使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处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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