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广德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经营者作出对消费者优惠商品售出一律不退而引起的消费纠纷。
家住桃州镇苏觉村的肖女士,为了考验刚上大学女儿的独立生活能力,让其春节放假回来的女儿独自购买生活用品。2月11日晚18时许,其女儿来到城区一品牌服装店,看中了一款某品牌的服装。因这款服装只剩下样品,店方给予5折优惠。她付完款后便拿着衣服回了家。到了家里,肖女士想看看女儿买回服装的款式与颜色,竞发现衣服的前襟和长袖出现多处“钩丝”。原来,其女儿在购买衣服时,根本没有查看。第二天一早,肖女士来到店里,要求调换其它款式的该品牌服装,店方以“特价”销售的服装概不退换。经多次协商无果,肖女士与其女儿一起投诉到县消消协。
县消协受理投诉后,经调查了解,肖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县消协立即召集经营者进行调解。经营者认为:发票上清楚的写明特价或打折优惠的产品概不退换,该款服装享受5折优惠,因此不能退换。县消协认为: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另外,经营者通过促销手段,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各种优惠条件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品或者免费服务,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为促销赠与或者奖励消费者的商品和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等民事责任。据此,店主单方所作的“本店特价或打折优惠的产品概不退换”是格式条款,是对消费者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其内容是无效的。经县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店方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取消发票上标注的格式条款;并一次性退还消费者购衣款498元。肖女士和女儿非常感谢县消消协所做的工作,并表示要多学习新《消法》,积极做好宣传,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