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8日,消费者李某到广德县消协誓节镇分会投诉,反映他于2014年12月初,在曹某某处购买了16袋某品牌烯草酮除草剂,并与2014年12月中旬将该批除草剂喷施到他种的2亩小麦田中,几天后麦苗发黄开始枯死,至投诉时造成李某种的2亩小麦几乎绝收。李某怀疑是他购买的这批除草剂有问题,随即找到曹某某要求其给个说法,并赔偿其损失,双方争执不下,李某进而于2015年1月28日到广德县消协誓节镇分会投诉,要求曹某某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广德县消协誓节镇分会受理了该投诉。经过初步调查,被投诉方曹某某于2014年12月初销售给李某16袋某品牌烯草酮除草剂。2014年12月中旬李某将该批16袋某品牌烯草酮除草剂施用到2亩小麦田中,截至2015年1月初,李某种的2亩小麦开始枯死,曹某某辩称之所以有这样情况是因为烯草酮除草剂根本不适用于小麦田,这种除草剂打到小麦田,小麦就没救了,通过双方出示的该品牌烯草酮除草剂外包装袋,消协工作人员发现,外包状态上明确说明该除草剂只能适用于大豆田和油菜田。而消费者李某具有一定文化程度,且已从事种植业十几年,但在购买该批除草剂时曹某某也并未向李某询问其种植情况,直接将烯草酮除草剂卖给李某。在掌握上述基本情况后,消协工作人员约定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29日到消协进行调解处理。消协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进行调解,经消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曹某某向李某支付384元钱作为损失补偿。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涉农纠纷案例。里面涉及到一些种植业的专业知识,对我们调解人员要弄清事情的缘由还是有一定的挑战。通过这起案例至少给我们三点启示:
一、作为消费维权部门,除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要根据本辖区的一些特点,多学习一下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作为经营者,因耐心做好农民的种植指导工作,不能将农资一卖了之,对待消费者的询问应该耐心解答。
三、作为消费者,应该加强学习,对不熟悉的农药等农资,应认真阅读说明书,不识字的消费者,应向经营者说明种植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