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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过期食品 获得多倍赔偿

2014-06-11   浏览:1872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30日,黄某来到临泉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临泉县某超市购买了三瓶品牌豆瓣酱,价值33元,回来后才发现已经过了有效期。由于黄某找超市工作人员理论要求赔偿,曾与之发生冲突,无奈只好投诉到消协部门,要求该超市退货并赔偿。

【处理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十分重视,当即前往超市实地了解情况。经过了解得知黄某所购买的三瓶豆瓣酱,属于正品,只因超市负责人对自己的销售的食品疏于检查,所以导致三瓶豆瓣酱超过了有效期限。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由超市无偿为黄某调换三瓶豆瓣酱,并赔偿消费者200元及往返误工费20元,合计220元。对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一事,交由市场监督管理所另案处理!

【案情评析】

本案是一起食品安全引起的消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超市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超市负责人虽然当场表示了歉意,但消费者仍然有权利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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