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9日消费者高某在某财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一份专用机动车辆险,保险费合计为4449.41元。2014年8月份高某在太和县细阳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开车碰撞了一辆电动车,导致电动车上的刘某、张某、李某摔伤。高某当场报案,与某财险公司联系后送三位伤者到太和县医院住院治疗并交纳住院费。几天后高某有事外出,没及时补交医疗费,因欠费医院没给伤者刘某、李某输液。高某回来才补交的医疗费,两位伤者才又输了几天液。后刘某、张某、李某出院,高某共花去医疗费、赔偿伤者误工费、后期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000多元,要求某财险公司理赔,某财险公司只同意赔付其保险金12548元,拒绝赔偿刘某和李某在医院没输液的15天误工费、陪护费、精神损失费和后期营养费且不赔事故引起的400元拖车共计4400多元,双方发生纠纷。10月12日高某投诉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认真查看了高某提交的保险单、投诉书,受理了高某的投诉。经调查,确认高某投诉基本属实。10月17日、10月20日、11月6日太和县消费者协会组织投诉双方进行了三次现场调解,被诉人某财险公司认为高某提供的医疗费清单上有1600元的非医保用药不属于理赔范围。受害人刘某、李某住院的后期20天都未在医院治疗(有录音证明),属于挂床,不予赔付这期间两人的床位费、误工费、陪护费。另外,李某医嘱上写的是“不负重,锻炼2个月”不能作为赔偿其2个月的误工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的依据。投诉人高某称自三位伤者入院治疗以来,某财险公司一次都没去医院看望调查过,更别说垫付医疗费了。刘某、李某住院后期因欠费,医院才对其不治疗的。而且其与三位受害人赔偿调解是在财险公司进行的,有财险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伤者提出要误工费,其标准还是某财险公司提供出来的,现在理赔就以各种理由拒赔,不合理。投诉双方就某财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高某赔偿给受害人刘某、李某的4452元各执一词。太和县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建军采用背对背调解,与某财险公司负责人牛某面对面座谈,指出其公司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经过座谈,牛某承认其公司服务跟踪不到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进一步调解下,投诉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诉人某财险公司赔付投诉人高某12548元的基础上再另行赔付1700元,合计赔付14248元,双方和解。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因车险理赔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消费者高某购买了某财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某财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高某给第三者刘某、张某、李某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刘某、张某、李某赔偿保险金。某财险公司可根据高某的请求,应当直接向刘某、张某、李某赔偿保险金。在此,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若购买保险后出险造成第三者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确定的,可依法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这样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第三者保险金,杜绝了作为中间人的保险人赔偿第三者后找保险公司理赔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