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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不三包 商家要担责

2014-10-15   浏览:2086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3日投诉人王家私店购买了某品牌的一张木床价值3049元、一个五斗柜价值868元和一个四门衣柜价值2991元,合计6908元。当天,家私店工作人员承诺8月13日送货上门,但直到8月14日下午四点多家私店才派人给王送货。王收到货以后,发现送过来的五斗柜和四门衣柜都是样品,当场拒收,另外,家私店工作人员将其购买的背装错了。王某向某家私店反映情况,某家私店派人将五斗柜和四门衣柜拉回,承诺为王换货,可王某多次催促仍无果。 8月19日王某投诉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要求某家私店退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王某的投诉,经调查,王某投诉属实。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某家私店负责人,该负责人称:“虽然五斗柜和四门衣柜都是样品,但是质量没有问题,床背装错的确是家私店的责任。因此,愿意为王某更换新的木床、五斗柜和四门衣柜。”王某认为,“某家私店不守信用,多次与其沟通,结果都是让其等等,最后居然电话都不接了,无法再相信,只要求退货。”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向投诉双方摆事实,说道理,宣传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在县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诉人某家私店为投诉人王某退货,退还其货款6908元。对此调解结果,王某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商家不履行三包义务引发的消费纠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本案中,某家私店将家具样品当全新家具销售违背诚信经营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王某的合法权益,且对其销售的家具不履行三包义务,因此,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王某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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