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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机械故障不断 消协调解获得调换

2014-06-04   浏览:1744

 案情简介

    消费者孔某于2014年5月28日从临泉县某公购买一台某品牌打捆机,价格为129400元。打捆机开回去后,在开始操作时出现机器不打捆的故障,找到该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派去了技术人员去维修,经过更换配件后,每次维修好,机械开始工作后,又出现同样的故障,多次维修都是这种情况。孔某将打捆机开到该公司要求退货,该公司不予退货,孔某诉至临泉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临泉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调查取证,确认孔某反映情况属实。消协人员进行了调解,经营者同意按照三包规定予以更换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的新打捆机。但消费者孔某不同意,现在麦季已过,更换新打捆机没有用处,而且孔某担心再用该品牌,再出现上述故障,请求消协调解予以退货。消协工作人员根据孔某的诉求再一次进行调解,最终经生产厂方同意,予以更换了同品牌的价位相同的玉米收割机。

【案件评析】

本起投诉是因所购农用机械质量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三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本起案例中经营者虽然同意更换新机,但根据农村收种情况,消费者更换新机毫无用处,为了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协部门为消费者调解成功,跟换了同品牌的其他更实用的机械,终于达到了消费者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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