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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物品丢失维权案

2014-10-19   浏览:1819

案情简介

投诉人于2014年103日从临泉县快递寄三个身份证和一个户籍证明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但是快递105号到达河北省石家庄分拨中心之后一直没消息了,打电话给石家庄分拨中心,结果说证件丢了,但是快递一直不给说法,向上海快递总公司投诉也没有结果,而且给上海快递总公司打电话,一直没人接,里面的证件都是等着急用的,而且特别重要因为旧的驾驶证到期了,要换新的驾驶证,要用这些资料,产生纠纷,诉至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积极展开调查,调查得知,投诉的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通知投诉人与该快递点的负责人到场,经过调解,双方取得了一致的意见,被投诉人赔偿投诉人各项损失肆佰元整(¥400.00元),并免费为申请人再次办理的身份证邮寄到被申请人的需要邮寄的指定的地点。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因快递物品丢失引发的纠纷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及《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四条的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标准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既无约定也无相关法律规定的,从快递服务标准规定。快递服务组织有偿代为封装的,承担因封装不善造成的延误、毁损、灭失责任。根据以上规定,本起纠纷中,快递公司给投诉人造成的损失,投诉人有权要求赔偿,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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