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误导消费获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8日消费者杨某在某专卖店购买电视机,由于在购买电视机时消费者杨某需求的功能明确的和导购员说明了,但是导购员在讲述时可能是有意或者无意的向消费者宣传时使消费者产生了误导,导致购买安装后,发现购买的电视机并没有这样的功能。消费者及时与经营者取得联系,但经营者始终称无法解决此问题。双方协商无果,杨某与2014年5月20日投诉至芜湖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县消协工作人员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该店的负责人表示此事情发生经过有疑问,究竟是本店的导购有宣传误导还是消费者并未听清楚导购员所宣传的内容无法判定,因此,也无法归究其责任来明确解决赔偿责任。但是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多次与该店负责人进行协商,最终将消费者购买的电视机进行了退货处理。
【案例评析】
根据《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此案件的纠纷在于消费者购买电视机,宣传人员宣传时是否产生的引人误导的宣传,但是很明显的消费者购买了电视机之后,的确是无法达到所预想的功能是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