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更改预付式卡约定维权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在芜湖县某母婴店购买了宝宝游泳卡,一次进充值几百元,一直在进行消费未出现问题,直到最近二月份消费者孙某再次进行消费时,经营者告知可使用的游泳次数减少了,原因是最近的游泳价格提高了,消费者对此表示无法理解,因为消费者是按照当时购买游泳卡时的价格优惠的,应该要履行当时的优惠价格,而不能水涨船高的提高价格。双方协商无果,于2014年2月19日投诉至芜湖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营者对此事予以否认,称并未有此事发生。消协工作人员耐心与经营者解释,此问题的严重性,经营者对此也表示理解,并称会按照当时的约定履行义务。
【案例评析】
根据《新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的实际情形符合《合同法》的条件,合同生效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但经营者在此案中有擅自更改合同内容的思想或者行为,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经营者应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