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怀远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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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微信“朋友圈”

2014-12-29   浏览:1715

购物买了假货

  “你的圣诞礼物选好了吗?最新款的p家贝壳包,原单品质,数量有限,预购从速!”每天面对微信朋友圈上琳琅满目的商品图片,陈女士终于也没忍住,打算购买一只国际知名品牌的“杀手包”。由于卖主是她多年的朋友介绍的,并称这些商品是工厂出来的原单,品质绝对保证。对比只有专柜十分之一的价格,她下狠心买了一个。

  商品到手后陈女士打开一看,却发现包的材质和五金件的质量都很次。“都怪我贪图小便宜,误信了朋友,只能是花钱买个教训。”碍于面子,陈女士没有投诉,而包包也被她束之高阁。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像陈女士这样,买了假货选择吃哑巴亏的微信购物顾客不在少数。一位微信代购人员则告诉记者,之所以选择微信平台,是因为微信朋友圈都是熟人,不是朋友就是朋友的朋友,所以在微信上营销容易让消费者相信。

  点评:

  “朋友圈”杀熟常见

  微信购物须谨慎

  微信购物成为了时尚,随之而来也伴随着各种法律风险。微信购物常常发生在亲人或者朋友之间,利用微信平台,推介产品或者服务,这种交易活动发生在“朋友圈”,逃离了国家行业监管,还存在假冒伪劣,偷逃税款,诈骗等行为。其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经营者利用网络平台的虚拟性来逃避各种实名认证的规制行为,如用多个名称,网址的。 2、经营者不以真实姓名交易,消费者发现问题,难以找到商家。监督部门也由于无法得知经营者真实身份而不能对其进行查处。3、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无法查实产品的质量、来源、渠道、价格等真实信息。4、发生损害,维权难。

  网络上销售产品或者服务,具有特殊的形式,统一称为“非柜台销售”,我国法律对“非柜台销售”作了特殊安排。2014年3月15日将实施的新《消法》第44条指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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