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洪某是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因年纪大,耳朵听力偏弱,于2013年12月19日购买了惠耳专卖店的惠耳牌助听器,助听器是特殊商品,老人听取了售货员的推荐,特意定制了一款价值5760元的助听器,收到后,老人试戴一段时间,发现助听器内有鸣声,且掺杂着杂音,听不清别人说话声。专卖店维修多次,仍然没有助听的效果,最后,专卖店将这款产品送往杭州总部维修,老人再次试戴,仍没有听不清,该产品前后维修时间长达近一年的时间,老人很生气,要求退货,未得到店家允许,遂前往宁国市消协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此次投诉后,即展开调查,老人所述基本属实,通过多次调解协商,鉴于该产品属于定制商品,且店方在售后方面及调解过程中一直态度良好,老人决定接受3500元的退款,产品退还店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本案中,该助听器明显是产品实际性能与强制标准或约定不符,符合第四十条第三款情形,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售后义务,如无法维修恢复基本功能,消费者也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选择更换或退货,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