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4年6月30日,屯溪区消费者协会来了一位心急如焚的汪姓消费者,称其刚装修好的新房还未入住就因为一个小小的金属软管渗水,地板全部被泡,损失惨重。
6月29日,汪女士接到小区物业打来的电话,称其房屋漏水严重,已经殃及楼下住户。汪女士立刻赶到新房中发现:家里的地板、墙面等多处被水浸泡,仔细查找水源才发现是安装在厨房不锈钢水槽下的软管出现渗水,水“滋滋”地的往外冒。这下可把汪女士气坏了,花了好几个月装修的房子还未入住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汪女士多次找购买水槽配件的商家,但商家一直推诿扯皮,没有明确答复,遂汪女士无奈投诉到12315。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消协工作人员接到该投诉后,立即到投诉人汪女士新房进行了查看,由于新房内无人居住,对于水槽下的软管渗水未能及时发现,造成地板几乎全部被泡,加上楼下住户墙面的毁坏,估计直接损失近两万元,在组织购买水槽的商家和汪女士进行第一次协商时,汪女士认为,水槽下的软管是在商家购买,且安装后还未使用就出现渗水的情况,商家应当承担一切损失,而商家在经过现场查看后认为,软管的安装有问题,没有掳直造成渗水,应该找安装人员承担责任,调解一度进入僵局。
最终工作人员多次召集双方进行协商,沟通,考虑到各方都负有一定的责任,最终达成协议:1、由第三方在评估现场后作出初步预算;2、由于汪女士的新房无人入住,未能及时发现渗水,承担部分责任;3、商家的金属软管存在一定的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最后由商家付给汪女士赔偿款12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水槽软管渗水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汪女士的损失除更换浸泡的地板和墙面造成的直接损失外,还包括因渗水导致楼下住户墙面毁坏所造成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因此,水槽软管的销售方可以要求软管的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正在进行装修和刚完成装修的消费者:
1、已装修好暂时未入住的新房,一定要关好水、电总阀,以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2、购买装修材料尽量到正规的、有质量保证的厂家,以便日后出现问题能尽快、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