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近日,屯溪区工商分局接连接到两起类似的消费投诉,均是购买地板交付定金后,消费者又不想买了,希望能够退回预交的定金款。不同的是,消费者姚女士交付的单据上写的是“订金”,而傅先生出示的单据上写的是“定金”,一字之差,结果截然不同,姚女士顺利的拿到了退还的订金1000元,而傅先生的500元定金却无法退还,为什么呢?
【处理过程及结果】
也许有人会问了,为什么钱多的退了,钱少的还没有退呢?原来这并不取决于钱多钱少,而是取决于“订金”与“定金”的区别,一字之差,含义就千差万别了。
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在合同中规定的是“定金”条款,无论对那一方均起到了约束作用,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就可能收不回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起到了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而对于“订金”,目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中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
当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定金不能超过法定比例。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了20%,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案例评析】
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一是交付或收取定金的任意一方如果违约了,都是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而交付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
二是定金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订立合同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三是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的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