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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鞋质量不合格纠纷维权案

2014-06-28   来源:黄山区消协   作者:黄山区消协   浏览:1700
 

【案情简介】

今年6月份,消费者程女士来我中心投诉,称其去年9月份在我区某鞋店购买一双皮鞋,数日后皮鞋出现质量问题,找到店家,店家送去厂家维修,今年3月份之前多次找到该店主索要皮鞋无果,店主说是还在厂家维修,可是直到6月份,程女士再次去该鞋店拿皮鞋时,该店已换经营者,认为之前的店主并为跟他提到此事,且程女士不能提供发票,不予承认。程女士无奈投诉到我中心,要求经营者退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工作人员在了解投诉基本情况以后,决定受理此案,并派工作人员赶往现场调查了解详细情况。经了解,前经营者于今年年初将该店转给现经营者,自己已于外地发展,并承认确有些事。我工作人员告知经营者,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之内,发生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之前经营者承认属实,就应该给消费者程女士维修好的皮鞋或更换一双同价的皮鞋。在我中心工作人员耐心的调解下,经营者同意更换一双同价的皮鞋,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鞋类质量问题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遇到此类问题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会积极主动地拿起法律武器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上述案例中现经营者可以依法向厂家或原经营者追偿。同时,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保留好购物发票并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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