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绩溪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消费者李某表示,两个月前在一把广告扇上看到一则广告称绩溪某电动车车行有一款一次充电可行驶250公里的电动车,于是前往该车行购买了一辆。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该电动车最多只能行驶150公里,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了很大不便。
接到投诉后,绩溪县消费者协会第一时间展开走访调查,多次联系该电动车车行负责人,据了解:消费者李某反映的情况属实。电动车车行负责人表示其“一次充电可行驶250公里”的广告词是依据厂家的出厂报告设定的,但“一次充电行驶250公里”要受到气温、路况、时速、载重等条件的限制。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多次与该车行负责人进行沟通,对其夸大宣传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耐心教育。经过几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电动车车行负责人一次性补偿李某1000元,李某表示满意,不再追究此事,此次调解圆满结束。
绩溪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不要片面地相信广告,应向商家全面了解电动车的相关性能,认真阅读电动车使用说明书。同时建议电动车经营者做到依法经营,杜绝夸大宣传,应如实告知消费者电动车的相关性能,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