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瓶酱油被多收了1.4元,后经与超市协商,获得了500元赔偿。这是新《消法》实施后,霍山消费者首次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获得的兜底性高额赔偿。
今年12月15日,杨女士在某超市购物结账时,无意中发现标签价格为11.5元的酱油,在收银台变成了12.90元,被多收了1.4元,协商未果。消费者遂向霍山消协投诉商家的欺诈行为。
霍山县消协经核实投诉情况属实,商家涉嫌价格欺诈。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经协商,超市方向消费者表示歉意,承诺退货,并赔偿消费者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