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阜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阜阳市>阜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消费卡丢失249元 消协调解获赔偿

2014-12-03   来源:原创   作者:唐波   浏览:3570
 

1119,阜南县消协接到消费者房女士的投诉电话。房女士称201310月其在县城A店(美容美发店)办理了一张1000元的消费卡,截至201485在该店共消费440元。在今年10月初收到A店经营者发来的短信通知,称其店已转让,卡中560元余额转至县城万宇步行街B店(美容美发店)。20141018房女士女儿去B店理发消费了40元,随后发现卡中余额只剩271元。119房女士去B店核对消费情况,发现 1012当日消费卡莫名消费了249元,她和家人当日并没有去消费。向B店老板要消费凭证,被告知没有消费凭证,平时只要报名字就可以划卡消费,房女士1012的这笔消费记录有可能是她亲戚或朋友来消费的,其他一概不知。消费卡在消费者本人手中,他人无凭无证随意消费,消费者认为该店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B店退还消费卡余款520元。

消协接到投诉后迅速与A店、B店取得联系。A店老板承认消费者曾在其店办理了消费卡,由于一些原因店面关门,但是他们通知了办卡的消费者,并把卡中余额全部转入B店,并和B店签了相关协议,对于房女士的损失他们会敦促B店承担责任。消协人员又到B店进行调查了解情况。经了解,投诉方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据B店人员介绍该店顾客不需要凭卡消费,也不用签字,只要报名字或者手机号就可以划卡消费,针对该店这种混乱的经营、管理模式,消协人员当场对他们进行批评并要求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经营者应该承担责任,经营者承诺今后持卡的消费者来店中消费要一律凭借消费卡并签字确认才可以消费。经过调解B店同意把1012日消费的249元补还消费者卡中,双方达成一致。

这起投诉主要责任在B店,在提供服务中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在本案例中消费者消费卡中莫名丢失249云经营者应该承担责任,消费者今后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都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有品牌的、信誉度较好的商家,提高防范意识,以免引发纠纷。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