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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伤人 调解获赔

2014-11-17   来源:滁州市消协   作者:朱伟伟 何保亮   浏览:1804
 

2014722日,家住来安县水口镇的消费者张某打电话诉称: 716日,其家中办事,在来安西门某烟花爆竹门市部购买了价值3499元的烟花爆竹,在燃放时发生炸筒现象,导致自家小孩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心里万分焦急,立即送来安县家宁医院就诊,共花去医药费4000元。之后,张某将小孩受伤的事告知经营者,要求其赔付治疗所需的费用。经营者以燃放距离不够安全等多种理由为借口推诿拖延,不予处理,无奈之下,消费者投诉到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请求帮助维权。

接诉后,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急消费者所急,想消费者所想,考虑到受害人是未成年的少儿,是弱势人群,需要给予特别保护,立即派工作人员实地核实,调查发现受害人是来安县新安小学的学生,今年13岁,其被爆竹炸伤一事属实。之后,工作人员联系经营者和受害人张某某的监护人共同协商处理此事。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了解到受害人家中、经营者商店均已经没有该批次的爆竹,不能通过法定的鉴定方式确定事发原因,给该案件的责任认定带来困难。在双方都不承认有过错的前提下,调解陷入僵局。但是,双方都不愿意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认为耗时耗力太繁琐。基于上述因素和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需加以特别保护这一事实,工作人员因势利导,不厌其烦的带领双方反复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换位思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据此,向经营者指出,张某某的受伤不仅是其本人身体的伤害,还给其家人心理上带来严重的的伤害,教育经营者以人为本,保护未成年人的消费安全,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经营者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最终,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经营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考虑到伤者家庭的实际困难和伤者是未成年少儿这一特殊情况,于826日一次性赔付张某某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5000元,使这起人身伤害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在当地被传为佳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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