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滁州市民李先生因网购的面盆和不锈钢橱柜不满意而通过滁州某快递公司退回上海,商家收到货后发现均有所毁损。李先生与快递公司因保价定义差距大发生纠纷协商未果,故投诉到滁州市消协开发区分会。
我会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双方当场质证。李先生要求按保价额1000元赔偿。快递公司认为面盆和不锈钢橱柜属于易碎物品不予赔偿;保价只保丢失不保毁损;物件快递时并未出示发票证明两件物品的实际价值。
经调解,快递公司无法证实其部分主张,故不予支持,李先生对面盆属于易碎物品没有异议。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损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由于保价单明示物件无法证明单件价值的,赔偿按平均额计算。最后,快递公司同意赔偿不锈钢橱柜保价平均额即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