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消费者沙女士在某手机商店购买了一款某品牌手机,付款后发现手机激活日期比自己购机日早了20多天,沙女士怀疑手机有问题,便咨询品牌售后,售后告诉她这样的情况是异常的。在与经营者协商时,沙女士又发现问题,自己的手机和包装盒编号不同,这让沙女士更加无法接受,要求退机,但经营者只愿换机。一怒之下,沙女士于23日投诉至淮南市消协。
淮南市消协接到投诉后,仔细查看沙女士提供证据,发现问题确实存在,便联合田家庵区消协、龙湖分会,约谈经营者。市消协工作人员明确问题所在,并告知经营者,依据法律,消费者在购机七日内出现问题,可以要求退机。经过协调,经营者同意沙女士退货要求,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