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赵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赵先生在2013年2月份在淮南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平板电视,今年10月份,平板电视屏幕出现三条蓝条,无法正常观看。赵先生翻开保修卡,发现厂家承诺平板电视屏幕保修三年,自己的电视仍在保修期内,于是联系售后400电话保修。然而售后表示,赵先生的电视是在2010年生产的,到现在已经四年了,超出保修期,不予保修。赵先生无奈之下,于10月22日向淮南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经调查,认为赵先生反映情况属实,便联系商场,向该商场负责人指出,商品保修期是按照开票之日起计算,不能按照生产日期计算,售后这种解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经协调,商场同意给赵先生的电视正常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