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国家发改委联合商务部发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试行)》,其中第12条明确提出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自11月1日起,设置最低消费的经营者最高将面临3万元的罚款。这样,“丰俭由君”的自主消费下月起就能实现。
长期以来,社会上对一些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有比较大的争议。餐饮经营者从经营角度考虑,认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了服务场所,支出了人工、房租和水电成本以及相关服务,收取和设置“最低消费”是合理的。而消费者从自身利益和权益角度考虑,普遍认为餐饮企业不应该收取和设置该费用。
案例:消费者杜先生和朋友去某饭店吃饭,结账时,老板告诉他们包间最低消费300元,而杜先生他们才消费了220多元,离最低消费还有70多元,无奈之下他们又点了75元的菜品打包带走,无形之中造成了浪费。
对于消费者来说,设置最低消费具有明显的强迫性,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和自主选择权。同时设置最低消费往往会因为消费者达不到限定消费额度而导致过度消费,容易助长铺张浪费之风。此外,根据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作出了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应当予以取缔。《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禁止设置最低消费,有利于规范餐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新风尚。
尽管《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但如何实施的细则更为重要,相关部门应该制定较详细和可供参照执行的方案,从而规避餐饮企业出现“提高包厢菜价”、“加收服务费”等其他增值性的收费项目,另外也可以综合餐饮企业的意见,将该规定更好地执行下去。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了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的情况,可以直接向商务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投诉。商家应该主动明示各种收费,消费者在消费前也应主动问清楚各项收费,同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票据等,便于发生纠纷时更好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