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4日唐女士在肥西县上派镇某美容美发店染发,因发型师操作不当,染发剂直接接触皮肤时间过长,导致唐女士皮肤被灼伤,第二天去医院就诊,共花去医疗费200元。消费者多次与商家联系未果,遂投诉至肥西县消费者协会。
肥西县消费者协会接投诉后,分别约请美发店负责人和消费者协调此事,了解消费者的诉求,明确经营者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事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1、经营者承担相关医疗费用200元;2、退还美发费用200元;3、一次性补偿消费者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