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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消费者协会2014年3季度投诉分析

2014-10-22   浏览:3347


三季度,全市消协系统受理来访投诉283件,已处理283件,办结率为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9321元,接待消费者咨询1320人次。现将本季度投诉情况分析如下:

一、从受理投诉性质上看

质量问题投诉150件,占投诉总量的64.1%;安全、价格等其他问题投诉84件,占投诉总量的35.9%

二、从受理投诉类别上看

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54件,占投诉总量的23.08%;服装鞋帽类投诉29件,占投诉总量的12.39%;食品类投诉28件,占投诉总量的11.97%;房屋及建材类类投诉12件,占投诉总量的5.13%;日用商品类投诉11件,占投诉总量的4.7%;交通工具类投诉12件,占投诉总量的5.13%,生活社会服务类投诉9件,占投诉总量的3.85%,电信服务类投诉25件,占投诉总量的10.68%,其他各类投诉共计54件,占投诉总量的23.08%。综合本季度投诉情况,以下几个案例具有典型代表性。

 

    一、网购信息披露不全维权案

    2014年814日,一名消费者向我会反映,其在我市某大型团购网站上购买了20张某健身会所的游泳劵。当消费者前去消费时,该会所为其兑换了20张泳票,票上并未注明使用期限。但日前消费者却被告知,游泳劵8月底就到期,并不予退票。消费者不认可,称团购网站的广告以及泳票上并无此条款,认为经营者虚假宣传,要求退还余下的18张泳票款。

    我会工作人员受理该投诉后,立即对消费者反映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团购广告及泳票上确实未标注关于使用期限的条款,我会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团购广告未注明商品使用期限的信息,属于信息披露不全面,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我会工作人员宣传后,经营者退还了余下的18张泳票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在此,我会提醒商家应诚信守法经营,今年315日新《消法》实施以后,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经营者应本着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积极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避免此类纠纷。

 

二、商品已退货,延保当终止

    8月下旬,一名消费者向我会反映,其去年年底在某超市购买了一款电热水壶,当时在店内工作人员的建议下,还同时花费35元购买了一年的延保服务,约定在一年的质保期过后,仍可继续享受一年的质保服务。现消费者所购买的电热水壶出现了性能故障,向超市反映过后,对方同意可予以退换货处理。消费者要求在退货的同时,还需退回所交付的35元延保服务费用,经营者却拒绝处理。

    我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向双方了解情况,确认消费者所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一直表示同意消费者退货的要求,但是却不认为消费者购买的延保服务也应当同时予以退款。我会认为,本案中,消费者从经营者处购买电热水壶的行为实质上是双方形成了一个买卖合同关系,而消费者所交付的延保服务费用实际上应当作为之前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存在,因为该延保服务的内容必须以主合同(买卖合同)的存在为其产生效力的前提。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消费者购买的电热水壶出现故障后,经营者对此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予以退货处理,则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当作为主合同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则作为从合同的延保服务合同也应当同时予以解除。所以,经营者此时应当为消费者退回35元延保服务费用。经过我会的耐心宣传和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退回35元延保服务费用,消费者表示满意。

在此,我会提醒广大经营者,延保服务作为一项提升企业服务质量的增值业务,应当是作为买卖合同的附属合同而存在,如果因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退货等情况出现,则应将延保服务费用一并退款。同时,我会提示广大消费者,在遇到类似的消费纠纷时,应保留好购物凭证,及时向辖区的工商或者消协反映。

 

 

三、网购无理由退货维权案

    7月下旬,一消费者我会投诉反映,其在某购物网站购买一台液晶电视机,送货安装后,消费者观看电视感觉不满意,要求退货,网站经营者以消费者已安装为由,拒不同意退货。

    我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进行调解,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我会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经营者以消费者已安装为由不予退货,不能成立。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只要是完好无损的在7日内就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不得无理拒绝。经过我会调解,经营者最终同意消费者退货,消费者表示感谢。

    在此,我会提示广大经营者,无条件退货的法定义务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案于今年3.15正式施行后,新增若干经营者法定义务,经营者应该恪守,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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