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程先生与2014年9月11号在南陵某房产售楼部认购筹号,交付了10000元购凤凰VIP卡,在10月2号开盘时签订认购书发现房屋价格跟商家宣传价格不一致,因房价原因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还10000元VIP卡费,在跟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几次协商下,商家表示不予退还。无奈消费者来到县消协求助,希望消协的工作人员帮他维权。
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证情况属实,随后联系售楼部项目营销经理到场,说明情况,对方表示将向总部汇报,尽快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并希望消费者能够直接与他联系。随后消协工作人员电话回访,消费者表示商家同意退款。
商品房是百姓生活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消费纠纷,县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置商品房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购房时认真查看“五证”。购房者在购房时应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提供齐全的“五证”,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证》。这“五证”是国家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销售的基本要求。
第二,消费者在签订认购书的同时,仔细阅读里面的条款,涉及交纳定金方面要注意,“定金”和“订金”之间的区别。
两者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特别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第三,不要轻信广告与承诺,有些楼盘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尤其在小区的配套设施和绿化的面积等方面夸大宣传。消费者购房时须实地考察,仔细思量。
第四,期房看不到、摸不着,对期房的购置要十分慎重,一定要详细的咨询了解,谨慎签订合同,以防发生争议后解决困难。
市民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购房凭证,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