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泾川市场监督管理所成功调解一起因手机品牌不符引起的消费纠纷,经调解,消费者汪某获得退货处理,并获得补偿400元。
6月21日,泾县琴溪镇消费者汪某来到县城某品牌手机店,选购手机一部,价格为1699元,单据上标注为“米M3”手机。三个月后,汪某被亲戚告知自己使用的手机并非小米3,而是其他品牌,汪某来到手机店要求调换。经营者认为当时已经将手机品牌情况告知消费者,单据上系营业员笔误造成。双方协商未果,汪某来到泾川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立即召集双方调解,向经营者宣传《消法》相关知识。最终,在工作人员调解下,经营者为消费者退款1699元,另拿出400元作为补偿。一场因手机品牌不符引起的消费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泾川所 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