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怀远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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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一字之差大不同

2014-10-15   浏览:2422
 

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的普及,怀远县消费者协会收到多起消费投诉,消费者称在支付购买汽车的“预付款”后,由于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不想购买汽车,但汽车销售商不同意退还。在此,我县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正确区分“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订”车和“定”车,虽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却有重大差别。“订”车合同,其订金性质为预付款,买卖关系确立后,订金冲抵车款,如合同中未约定违约条款,无论是消费者还是销售商的原因使买卖未能实现,所交“订金”都应返还。“定”车合同所付定金,是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履行也可以与合同款相抵扣,如签订合同后买方反悔不买约定车辆,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汽车销售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提供汽车,应双倍返还“定金”。基于性质上的明显差异,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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