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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建筑玻璃的消费警示及建议

2014-10-14   来源:东至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作者:檀晓明   浏览:2121
 

随着现代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筑材料日新月异,玻璃也成为现代建筑不可或缺的材料,并得到了广泛应用,如门窗、幕墙、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楼梯、阳台等,因玻璃材料以其美观、透明、采光等特性,深受消费者喜爱,但玻璃易碎,不耐冲击、不耐高温,特别在公共场所、商场、门店出入口、门厅处意外撞击极易造成人身伤害。

近期,我县消费者协会就接到了一起关于建筑玻璃安全问题的投诉,内容为:方某11岁的儿子晚上7点多钟玩耍回自家经营的店面时,不知店面玻璃大门已锁,用力推了一下大门,在推门的过程中玻璃门从锁部横向断裂,小孩本能的用手挡住头部,玻璃瞬间把孩子的右手臂割开,伤口长达20多厘米,手指筋部割断,造成严重伤害。伤者强烈要求经营安装单位给予损害赔偿,但由于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单位安装必须安全玻璃,经营安装单位置之不理,维权十分困难。

消协工作人员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发现2009年修订的住建部《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行业标准,对安全玻璃的使用做出了要求但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同时2004年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对公共建筑物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做出了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规定,可能考虑经济发展情况,该规定只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没有涉及到县级。

由于10多年的发展,县级城市建设发展迅猛,建筑玻璃大量应用,由于县级不受《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调整,县级门窗制作安装经营户,几乎所有的商场及门店的玻璃大门均为普通玻璃,也没有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安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玻璃门伤人事件时有发生,而消费者受到伤害,维权十分困难,造成许多不和谐因素。为此,东至县消费者协会建议有关部门尽快修订《建筑玻璃安全管理规定》将适用范围调整到县级,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向广大消费者提醒:为了自身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使用建筑玻璃材料时不要贪图普通玻璃的廉价,而应从安全性的角度考虑使用安全玻璃,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据调查,原主管部门发改运行局08年机构改革转工信部原材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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