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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消费者协会参加全国人大组织的《广告法》草案立法调研座谈会

2014-10-14   来源:市消协   作者:社会监督部   浏览:3793

10月13日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安建一行在稻香楼组织召开《广告法》草案立法调研座谈会,就广告法》草案的修订情况进行调研,合肥市消费者协会代表参加座谈会。

会议从8点30分开始,一直进行到11点30分,与会人员就广告的定义、广告准则、虚假广告、违法责任、监督管理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热烈的讨论。我会为参加这次座谈会做了精心、充分的准备工作,专门于9月29日召集合肥市部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代表征集了《广告法》草案修改意见。

在座谈会上,我会就广告荐证者是否属于广告活动的主体做了充分的讨论我会认为广告荐证者属于广告活动主体,现在很多明星、专家代言各种食品、药品、保健品广告,其行为结果影响巨大,已经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决策,高代言费、低责任也违背了权利义务关系对等原则;同时,荐证人在广告中的活动应当属于其个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代替广告主的意志,只是突出表现荐证人对代言产品的信任,因此,荐证人是独立于广告主的第三方主体。另外,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看,消费者相对于广告主、广告荐证者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双方获取的信息极其不对称,消费者有时无法辨清荐证人与广告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出于保护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公平考虑,我会建议法律的天平倾斜于消费者一方,强化荐证者的广告活动的主体法律责任,规范广告荐证者的行为。

同时,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是否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问题,我会认为应当全面禁止。今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了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同时,我国也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履约国。我会认为,法律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是符合我国立法精神的,也符合国际公约,是倡导健康、文明消费方式的具体表现。

另外,我会还提出一项建议,考虑到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我会建议对网络广告,特别是利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发布的广告,这类广告发布的内容几乎不受约束,社交平台不对发布内容进行干预,目前还处在监管的真空地带。现在社会发展迅速,日新月异,网络自媒体用户数量惊人,其影响力不容小觑。广告法草案第44条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但与传统广告发布者相比还有差距,只规定了行政责任,没有明确民事责任,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立法时对这类广告多加考量,出台更加细化的广告准则,规范网络自媒体的广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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