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中旬,一消费者向我会反映,其在某汽车销售企业订购汽车,交付了1000元“订金”,由于其他原因,不再购买,要求退回“订金”,与经营者协商未果。
我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对消费者提供的相关单据进行了查看和分析,我们认为:“订金”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经营者也不能拒不退还“订金”。在本案中,由于消费者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经营者应当在扣除自身损失的情况下,将剩余款项返还消费者,而不能拒不退还。经过我会工作人员的调解和法律轩窗,最终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800元,消费者表示感谢。
在此,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需理性,交付“订金”要谨慎。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订金”非“定金”,不退还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