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处了一起网络消费纠纷,消费者依据新《消法》获得500元赔偿。为表达感激之情,江西网民周女士日前发来电子邮件表示“非常感谢你们责令网店公司向我赔偿500元的赔偿金,我原以为向你们投诉后,也仅是帮助我退货而语!”。
2014年9月3日该局接到周女士的网上购物投诉,称“于8月30日,在天猫商城的滁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下水管套件(防臭防堵台盆/面盆)排水管1个,价值7.5元。 收到产品后,发现该产品上和其外包装无任何标签、说明书等,认为是“三无”产品。要求对经营者立案调查,如果其违法事实成立,责令其停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消法》第55条规定,退货并赔付500元。”。
接诉后,该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滁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有200只所投诉的面盆下水管,其大包装箱上标注有产品相关信息,而其单一个体即每只上无任何文字信息,仅有相关商标标识,该水管销售价格为7.5元/只。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该公司通过网络销售的上述商品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该局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向网民周女士赔偿500元。
同时该局就发现的上述公司销售的商品标注不完整、不规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这是新《消法》实施以来,该局按照新的赔偿标准第一次责令当事人赔偿消费者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