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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退货“故意拖延、无理拒绝”属违法

2014-09-28   来源:安庆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潘燕   浏览:5433

保证商品及服务质量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新《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不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外,因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案例:消费者白先生在一家商场以33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某品牌42寸液晶电视机。使用5天电视机屏幕出现黑屏,后经该厂家售后人员检查确定为显示屏故障。白先生要求换货,经销商表示已经无货了,要求白先生添一些钱换台其他品牌电视。白先生没有同意,遂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商家给消费者做退货处理。此后,白先生多次催促商家对其所售电视机进行退货,经销商却一再拖延,不履行协议长达4个月。无奈之下,白先生再次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管理所依据初步掌握的证据,对白先生投诉的家电经销商进行立案调查,并与经销商取得联系,督促其立即履行协议内容。最终经销商全额退还了白先生购机款。此外,管理所依据新《消法》第五十六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经销商罚款3000元。

针对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此类情况,新《消法》的处罚力度明显加重。新《消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在上述案例中,商家故意拖延退货时间长达4个月,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但商家经督促后能办理退货,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最终依法对商家做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对于经营者来说,应当奉行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守法经营,才能取得长久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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