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南市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涉及食品的投诉,消费者获赔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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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协工作人员认真查看生产日期和购物凭证,了解到该食品仍在保质期内,便联系超市负责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市消协工作人员告知超市方,销售变质食品属于欺诈行为,依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最终,超市方同意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