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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消法之促销商品或服务 仍需保证质量

2014-09-23   来源:安庆市   作者:潘燕   浏览:4244

质量保障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经营者有采取措施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案例一: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双5折棉皮鞋,穿了一个星期后,发现鞋底出现断裂现象。于是,将棉皮鞋拿到商场要求更换,而商场却以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为由予以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后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调解,该商场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双同款棉皮鞋。

案例二:李先生在某通信公司办理预存话费送手机业务,存入1700元后获赠一部某品牌手机。使用十天左右手机无法正常开关机,经检测证实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李先生随后要求通讯公司更换一部手机,但该公司以手机是赠品为由拒绝给消费者更换。

在上述案例中,无论是打折促销、特价商品还是赠品,都是商品,同样也需要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 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三包”义务。对于消费者来说,无论是购买打折促销商品或者获得赠品也应当及时索要发票或相关购物凭证,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

此外,新《消法》也提出了免除经营者质量保证义务的情况。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可以免除经营者相应的质量保证义务。例如,对于超市打折出售的纸巾,如果超市已经明确告知消费者纸巾存在破包的情况,那么对于纸巾的该项质量问题,超市不再承担保证义务。如果超市仅仅标示纸巾是打折商品,而没有对纸巾的瑕疵情况向消费者说明,超市不能免除自身的质量保证义务。

新《消法》的此条规定对经营者质量保证义务的免责条款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即该瑕疵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瑕疵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生产销售或者向消费者提供,即便经营者明确告知的消费者,也不能作为经营者免除自身质量保证义务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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