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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提车遭强卖车险 工商调解助消费维权

2014-09-22   来源:市消协   作者:市消协   浏览:3550

20131121,张女士在池州市站前区汽车集聚园区内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按揭购买了一辆轿车,当时与该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并按汽车销售公司要求缴纳了三年的续保押金共计2000元。今年,张女士的保险快到期准备续保,向保险公司致电询问,经询问后发现同一家保险公司且投保内容相同的情况,电话投保竟然比汽车销售商指定购买的保险要少700多元钱。消费者随后多次找到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交涉,但该公司并没有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解释,只是告知消费者这是“公司规定”,无奈之下,张女士向市工商局投诉。市工商局市场规范局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即前往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客服一王姓负责人解释称,收取消费者续保押金,是针对贷款购车的消费者脱保或续保时保额不足而定的,贷款一年的客户,收取一年的续保押金,贷款两年的客户,收取两年的续保押金,贷款三年的客户,收取三年的续保押金,如果客户续保时按照约定缴纳保险,公司会在第二年或第三年将押金以保险金的形式返还给客户。对于为何电话投保比公司指定保险时少700多元这一问题,王姓负责人认为是有些保险公司业务员为了拉保单,将自身所能优惠的百分点让给消费者所致,他们公司严格按照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议要求顾客投保的,因此优惠的百分点相对没有业务员的大。在仔细查看该公司与张女士之间的购销合同后,市工商局市场规范局执法人员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女士只需要按照规定自由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后,将保单提供给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即可,该公司指定保险公司让消费者投保和收取消费者续保押金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该公司返还女士2000元续保押金。

评析:这是一起因汽车销售公司强卖保险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决定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公司强制消费者购买指定公司的保险,并收取续保押金,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销售公司所谓的“公司规定”,明显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应无条件退换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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